初中生军训期间死亡警方3月未立案 称没有证据

2013年12月18日08:40  东方早报

  初中生离奇死亡警方3个月未立案后续

  早报记者 黄芳

  河北蠡县初一学生董帅军训期间死亡,当地警方三个月来一直未决定立案一事经本报11日报道后,引发社会关注。蠡县警方14日向董帅家属下达了“不予立案通知书”,称“没有犯罪事实”。而蠡县政府与董帅所在村村代表商谈计划予董帅家属40余万元民事补偿金。

  昨天,董帅父亲董建超表示,他已经就警方下达的“不予立案通知”向检察机关提起法律监督请求,要求公安机关提供不立案的依据和理由。

  未接受40万补偿

  9月10日,蠡县大百尺镇中学初一学生董帅在军训期间死亡,由保定市和蠡县两地法医出具的鉴定意见分析董帅的头部“曾受到接触面较大的钝性外力作用”,符合“硬膜外血肿死亡”的特征。不过当地警方以“没有证据证明是他人伤害”和“不能排除自力和意外死亡”为由一直未对此事立案。

  董建超告诉早报记者,14日下午,蠡县刑警大队和大百尺镇刑警中队的相关负责人在北郭丹镇派出所,向他宣读了不予立案通知书。该份通知书上写道:“我局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通知书的落款日期为12月13日。

  董建超称,在宣读完通知书后,相关人员告知他可以走法律程序,向蠡县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整个谈话过程大约半个多小时,“他们说不是案子不管了,如果有新的线索还可以继续查。”

  董建超告诉早报记者,近日县政府有关部门与董建超所在村庄的两名代表再次商谈了民事补偿一事,并口头提出40余万元的补偿金额。

  不过董建超并未接受该方案,“就怕签了之后还要答应什么附加条件。”

  申请检察机关监督

  在拿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董建超昨日向蠡县检察院提起请求,请求对方向公安机关进行法律监督,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第179条规定:对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对不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回复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董建超的律师张志杰认为,本案立案方向并不是是否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而是是否能排除自力或者意外,“只要能排除就应该立案。”在他看来,现在警方未向家属证实是自力还是意外,亦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恐怕董帅的死将是个悬案。而因为没有肇事方,下一步的民事诉讼无法启动。

(原标题:蠡县警方不予立案:“无犯罪事实”)

(编辑:SN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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